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桥头出发,沿世纪大道、天马大道行驶至福安市**街道韩阳煌都“老北京”火锅店附近路段,随后林某某在“老北京”火锅店再次饮酒后,于22时许,继续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天马大道行驶至福安市**街道**路“荣康小吃店”附近路段,后经群众举报被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0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闽******号小型轿车等物证;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被告人林某某行车轨迹、血液抽样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容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电话号码1895052****。
_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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