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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综合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5********,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路**号**小区**座**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二轮轻便摩托车范畴),行驶至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郑和东路喜来宝酒店门口附近拐弯时与直行的闽******小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报警,被告人林某某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长乐区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4.7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向林某甲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人民币,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抽血照片、血样提取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等材料;

2.证人的林某甲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435号乙醇含量鉴定;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C)鉴字第B141号车辆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熙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路**号**小区**座**梯**室。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计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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