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综合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市长乐区和盛塑业集团员工,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现住福州市长乐区**路**号**座**梯**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2月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车,行驶至福州市长乐区松下镇松下派出所附近路段时,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长乐区松下镇首祉村卫生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抽血照片、血样提取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等材料;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1963号乙醇含量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雁翎
2020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路**号**座**梯**室。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计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