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李山**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连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下午17时15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从连江县**镇**村**号家中饮酒后在驾驶证过期的情况下驾驶闽A*****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连江县丹阳镇坂新村,驾驶至连江县公安局丹阳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连江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16.8mg/100ml。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丹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人员信息、摩托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车辆行驶证等书证;
2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调查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祥
检察官助理:冯小娟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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