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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69********,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商业、服务业人员,乌兰浩特市保安服务有责任公司队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6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科右前旗**街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科右前旗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9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3.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到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琢

检察官助理:傅强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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