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住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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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2019年2月13日因盗窃被绥滨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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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
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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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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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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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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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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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2020年7月1日12时,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黑H****2号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从绥滨县**镇**村家里出来去村北侧的地里干活,干完活大约14时,林某某驾驶车辆由地里驶入绥联公路(滨北路)准备去绥滨镇内,当车辆沿绥联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民主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 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4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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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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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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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李学堂 2020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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