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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居住地广东省翁源县**镇**路**巷**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FJ****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龙仙镇**路出发往坝仔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镇**路**路路口对面路段时,与前方由曾某某驾驶的粤FE****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因协商不成赔偿问题,被害人曾某某在现场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林某某进行人体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当天上午将其带至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送检。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7.13mg/100ml。经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工作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和(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下,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林某某已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款,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育兰

                                               检察官助理 刘素晶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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