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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87********,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川CJ****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日0时21分,在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兴川南街紫荆城邦5号门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金属护栏碰撞,造成本人车辆及金属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鉴的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5.2mg/100ml。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林某某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③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④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⑤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⑥自流井区琪瑞钢材经营部收据⑦归案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六、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川CJP小车行车记录仪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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