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177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浙 C26***小型轿车由浙江省龙港市福宝街往苍南县钱库镇鉴桥村方向行驶。当日0时19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途经苍南县宜山镇龙金大道与环城南路路口时,追尾碰撞董某某驾驶的浙CG6****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黄某某),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董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林某某当场查获。经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被盗抢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饮酒后驾驶核查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一直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传芳
检察官助理:杨扬许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联系电话:1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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