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农民,住莒县**镇**村**号。2017年11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驶离莒南县**镇**KTV,并驶入省道225线,后发现钱包丢失又驾车返回**KTV并打电话报警。莒南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处警时发现林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被告人林某某移交莒南交警大队大店中队处理。经抽血检验,案发时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3.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视听资料;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06333****)。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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