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山东省莒县**街道**村***号。2016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1时9分,被告人林某某醉酒无证驾驶鲁LE****号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莒县**大道与**大道路口处,与前方顺行停在路上等红灯的王某某驾驶的鲁LR****号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3月5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林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0mg/100ml。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场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勘查拍摄的车辆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等书证;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莒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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