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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楼村**号,现住菏泽市定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定陶区府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丰路交叉路向北横过道路时,与沿东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在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协议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亚丽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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