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28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区,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L*****的小型汽车沿本县长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十字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42.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
4.书证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明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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