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2********,侗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口草线由**往**方向行驶,20时05分左右,行驶至口草线04公里500米出路段,与对向罗某某文驾驶的贵HC****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对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7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林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7.21mg/100ml,经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文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能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世永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0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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