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栋**。被告人林某某于2010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为渝A7****宝马牌白色小轿车搭乘同事方某某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出发,经科城路往科园四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科城路同天警务室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林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98mg/100ml。随后民警又将林某某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从林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9mg/100ml。被告人林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血样提取记录、酒精呼气测试笔录及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七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敏
检察官助理:周含玉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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