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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号**幢**单元**-**号,住重庆市江津区**小区**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叶波、被害人刘某甲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1时30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迅马海鲜饮酒后,步行到其位于双福国际农贸城15A楼下,驾驶渝AL****小型轿车朝迅马海鲜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双福国际农贸城16A楼十字路口时,与刘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擦挂,造成刘某甲及搭载的刘某乙受伤,两车受损。2018年9月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39.4mg/100ml。2019年9月3日,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路巡逻民警三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据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行驶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丽娜

检察官助理 李丽霞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

镇**路**号**幢**单元**-**号,电话1568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二十六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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