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72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林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同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到贵州省习水县温水镇找工作,12时许在温水镇街遇老家朋友张某某,遂邀请张某某在一豆花饭馆子吃饭,其间饮白酒约5两。当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渝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19时35分许,当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万犁路赶水镇麻柳滩路段时,因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渝D*****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超车时操作不当,与其发生擦挂,造成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李某某在现场向民警举报林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民警处理完现场后,在綦江区赶水卫生院对林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提取并送检。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林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3mg/100mL。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渝D*****普通二轮摩托车、渝D*****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及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事项确认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渝公鉴(乙醇)[2018]33732号《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芳

检察官助理 李莎莎

                20203月19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綦江区******号附**,联系电话1599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