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17分,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B****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本市长春新区超凡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创意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酒精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5. 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宇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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