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16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粤F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韶关市乐村坪收费站入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在现场经民警用“警用酒精检测仪”对林某某进行吹气检测,其检测值为148mg/100ml。民警随即将林某某带至韶关市铁路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从送检的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执法图片及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
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恒
检察官助理 毛嘉贤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大桥镇石角塘村委会松树下村3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