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社区**委**组**号)。2019年4月18日因无证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桦南县新兴路桦苑小区大自然骆驼鞋店门前时,将行人张某甲撞倒,造成张某甲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血液检测,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392.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在桦南县医院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等;
2.证人杨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岩松
检察官助理:姜 昕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罪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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