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1年6月5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红色两轮摩托车,沿查扎公路从旭升回东阳镇镇直,大约行驶了七八里地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林某某的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2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款凭证、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4.被告人林某某的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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