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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233mg/100ml)驾驶浙C*****小型轿车沿龙港市人民路自南向北行驶。当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人民路与蔡家街路口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所驾车辆碰撞对向由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浙C*****小型普通客车和由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浙C*****小型轿车,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照片、前科材料、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警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解协议;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说明,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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