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4417211990********,初中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广东省阳西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亲戚家吃饭喝酒,同日19时许林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回家,在阳西县沙扒镇中心小学附近路段刮碰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路边的粤G0U****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酒精)定性定量分析,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2.5mg/100ml。
事故后,林某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并赔偿张某某6000元损失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指认;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无证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林某某是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贻冲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告知书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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