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乡**村,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未年检的吉A****3捷达轿车(行驶时悬挂J****牌照)上路行驶至乾安县赞字乡敢字村路口北侧时,与对面变道超车的被害人付某某驾驶的吉J****8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害人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乾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9.32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现民事赔偿事宜已解决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海刚
2020年4月27日
附:
1.现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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