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4月20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6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5时05分,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路**村路段,所驾车辆与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勘察现场时发现林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对林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经石林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51mg/100ml(乙醇/血)。已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李某某三轮摩托车后轮损坏,修理费及施救费已由被告人某某全额赔偿,李某某对林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林某某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受、立案文书;(3)查获经过;(4)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照片及酒精含量测试报告;(5)提取血样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6)机动车、驾驶员查询情况及保险材料;(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1)昆锦司[2019]毒鉴字第3732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2)昆锦司[2019]临鉴字第N47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3)交科院司鉴中心[2019]车鉴字第15-0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6.其他:协议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造成伤人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志勇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8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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