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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古田县**镇**开发区**号,户籍在古田县**镇**村**路**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的闽J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古田县大桥镇新街西路110号门前路段时,与肖某某驾驶的闽JK****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被送至古田县医院接受治疗。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1.55mg/100ml。经古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肖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同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林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0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年检机动车,从重处罚;其系自首、无前科劣迹,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传忠

检察官助理:陈凯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镇**开发区**号,联系电话1395055****。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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