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3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沪C****1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凤阳章村村道路段处与被害人洪某某停放的号牌为浙J****5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洪某某的家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交警现场查获。台公交直三认字2020第[3310042020D105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字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属醉酒。
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洪某某车辆、房门损失共计人民币3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庆彬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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