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6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寓**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尚未登记的东方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载乘未戴安全头盔的王某某,自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驶往天津市开发区**KTV,当该两轮普通摩托车以57km/h的速度沿滨海新区兴港桥由西向东行驶至兴港桥主桥南侧由西向东第二十二根路灯杆附近时,车身右侧前部与兴港桥主桥南侧护栏接触碰撞导致车辆向右侧翻,造成林某某及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尚未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接交通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于家堡派出所接受讯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天津市公安局110处警记录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证明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5.鉴定意见书;
6.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及提取血样录像视频光盘;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庆凯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外材料八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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