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单元**号)。2019年3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九勤务大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沿仲景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等;4、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受过行政处罚,系从重处罚情节,但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东翔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