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0********,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鲁******号小型轿车,沿莱州市南外环由东向西行至莱州市南外环月季园路口东处,与前方顺行的史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后,致史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又与前方的房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致林某某、史某某及乘坐史某某车辆的张某某伤。经鉴定,在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mg/100ml血液,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史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丽君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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