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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号,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0号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晋源区**路一烧烤摊附近出发,经**路,右转后沿**街由西向东行驶,后为逃避交警检查驶入人行便道,在行至**超市停车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笔录、陈述材料等;3.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4.其他证据材料: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路高飞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75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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