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187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安县,住**镇**村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1.75mg/100ml)驾驶粤S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镇**路**花园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等;4.勘验现场材料:现场图等;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常锐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5********。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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