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93号
被告人林某某(自报),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Y3****的小型普通客车经过新光快速路行驶至本区光明北路出东沙村工业区路北152米处,后于次日0时许因停车在人行道上、车的右前轮毂有撞击痕迹、右前轮胎破裂而在该处被巡逻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归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