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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8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73********,汉族,大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街**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D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道红棉大道北出九潭路91米时,碰撞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导致张某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后果。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右髌骨上极骨折,属轻伤二级。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46.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区志娟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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