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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09 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驾驶证失效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S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永顺大道进井泉三路93米路段时,被执勤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因疫情无法办理驾驶证到期换证手续,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然

2020年6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550****(保证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506014****)。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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