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在湛江市**机电市场经营**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立案侦查,2018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3日3时31分,林某某酒后驾驶粤GG****号牌小轿车沿海滨大道从南到北行驶,行驶到赤坎区海滨大道喜来登酒店附近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呼气测试结果为101.2
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林某某的违法行为,民警带领林某某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该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8.03mg/100ml。
以上犯罪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林某某供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 潇
2018年12月5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7099****;
2、本案卷宗2册;
3、本案证据目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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