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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5122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巷**号,现住址广州市**区**栋**房。2018年4月8日,林某某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处以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01时39分,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UN***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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