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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营仔镇**村**号,现住廉江市****。现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行政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的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一辆车架号为**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廉江市廉江大道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8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红

2020518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

2.已送公安机关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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