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02时20分许,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K*****号“锋范”牌小型轿车由成都市龙泉方向沿成都市保华路向三环路方向逆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保华路成渝立交桥下路段时,与停放在道路右侧机动车道内的一辆川A*****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林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林某某带至四川省人民医院东院区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林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 230.5mg/100mL,林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乙醇浓度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材料五页,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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