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街**小区**7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许,执法民警在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出城方向辅道与锦城大道交叉路口,发现停着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了交通拥堵,该车的前车灯开着,车辆发动机处于工作状态,民警发现车内共有三人,其中驾驶室位置坐着驾驶员被告人林某某,民警要求林某某进行现场呼吸测试,林某某开始没有积极配合,后,林某某才配合民警进行现场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158mg/100ml,但林某某没有提供身份信息。随后民警带林某某到医院抽取血样,到医院后林某某脱逃。17日9时许,林某某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投案,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国栋
二O二O年七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99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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