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350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永安市燕南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闽G*****号小型汽车从永安市燕南街道茅坪千杯不醉酒店往永安市燕南街道**小区行驶,行经燕南街道巴溪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告人林某某被带至永安市总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74mg/100ml。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2月29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奕炫
检察官助理 :姜 伊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永安市燕南**小区**幢**室。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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