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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案发时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即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医院)门前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呼气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后口头传唤林某某至现场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8.0mg/100ml。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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