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3时52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涞源县涞驿线3公里处时,被在此执勤测酒任务的涞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员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慧萍
检察官助理:王景齐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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