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香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是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冀R3****号小型轿车沿绣水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华鑫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林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31.025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新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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