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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973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吸毒,于2015年5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温岭市松门镇育英南路君豪大酒店前路段,与梁某某驾驶的浙JQ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本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被告人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两轮摩托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林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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