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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92********,汉族,大学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5****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大麦屿街道沿珠港大道往本市玉城街道犁头嘴方向行驶,途经珠港大道与泽坎线交叉口路口(玉环大润发前)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浙J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伤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报警,公安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林某甲当场查获并将其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告人林某甲被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2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林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无责任。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合计人民币90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六查一联系、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调解协议、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等;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单、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法制观念淡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检察官助理:龚彬洁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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