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79********,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墟**农场**区**队。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同年6月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其不到案被网上追逃,于2020年6月3日被抓获归案,又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不宜羁押,于2020年6月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万宁市**墟**路煤气站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林某某抽血送检,其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354mg/100ml(试管号:500000421357),超出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酒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说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仪器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案件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穆敏
检察官助理:许丽丽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公安办案民警联系电话131589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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