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现住三亚市吉阳区**路**区**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琼BF****”的“豪天”牌二轮摩托车,途经三亚市吉阳区第五中学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现场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进行呼气检测,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随即将被告人林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查获照片、三亚市中医院抽血照片、户籍资料、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邢美芳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吉阳区**路**区**巷,联系电话1387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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