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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东方市**水库工程管理所职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琼D6****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第四小学前路段时,被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林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88.43㎎/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3月17日 

附: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于海南省东方市**镇**区**栋**号,联系电话:1397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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