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方向往**镇**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225线217KM+900M路段时,适时遇有王某某驾驶的琼D5****号中型自卸货车,由于林某某醉驾驾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林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42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0月21日11时许,黄某某驾驶琼A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方市方向沿G225国道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县**镇**村**便民点路口实施右转时,碰撞至林某某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造成林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林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现场事故记录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文 海 虹
书记员:何 冰 翘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2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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