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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68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B7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兴海大道万某某月半山小区路段时, 该车车头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 造成林某某受伤、车辆及护栏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林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林某某在事故现场伤势严重且陷入昏迷, 故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鉴定,从次日0时27分提取的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4.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发根、蒙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伤情及血液乙醇鉴定文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抽血经过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判处其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波、张诚

(院印)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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